1.正确理解和把握汇票的付款期限。如L/C中要求汇票为At sight/on demand/onpresentation或对种类没有具体规定时,一定制作并提交即期汇票,如要求远期汇票,则必须清楚有关期限、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确定。
计算远期汇票的起始时间的方法有:定日付款、出票后定期付款、见票后定期付款、提单日/交单日/其他特定日后付款等;对远期汇票中表明"30 daysafter sight of draft"和"30 days after date ofdraft"的规定应加以区别:前者指付款人见票承兑后30天付款,后者指汇票出票日后起算30天付款;对"At 60 days after date ofB/L"和"At 60 days from date of B/L"规定的区别也应明确:按后者操作,受益人可提前一天结汇。
UCP500对使用"from"和"after"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规定,ICC认为"‘from'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,而‘after'则从次日起算",ISBP规定两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,除非L/C有相反规定,实践中又有不少其它观点,避免对此产生不同意见的最简单办法就是早出单、早交单。
汇票到期日的计算准则。"算尾不算头"(从见票日第二天起算);月份为日历月,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(如见票为Jan31st,见票后1个月、3个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别为Feb 28/29、Apr30);ISBP规定,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银行工作日,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。如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,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,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。
2.货款支付采用部分托收、部分信用证时,应制作两张汇票,各按相应规定填写,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;L/C下的汇票,如L/C没有规定,则应与发票额相同,如规定为发票额的一定百分比,则按规定填写。托收条件下的汇票须在出票依据栏内或其他位置加注"ForCollection"字样。
3.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,来证金额如有"About"字样,则可允许有10%的增减幅度。
4.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在汇票的受款人栏填写"Pay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(由中国银行指定)",也可以填写本公司外汇基本帐户开户行。
5.不使用汇票的情形。实际业务中并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汇票支付货款,不需要汇票的情形有: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交易(可以不出汇票);电汇(T/T)、信汇(M/T)和赊帐交易(O/A)(不需要汇票);合同/信用证不要求的时候(进口商/开证行为避免使用汇票而支付印花税不要求出汇票)。
6.假远期L/C的汇票制作与真远期基本一样,但通常注明:"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"字样。
7.汇票的转让。汇票可以通过背书或仅通过交付进行流通转让,背书有多种,空白背书最常见。
8.汇票错误的更正。原则上讲,汇票的票面应整洁、清楚,不得加注与汇票无关的内容,不得有丝毫差错,金额不得涂改,但实际制作汇票时可能会在币别、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错,ISBP规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认证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汇票如有更正,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(即在更正处加盖更正章),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接受附有更正的汇票,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。
adj. 可磋商的,可转让的,可通行的